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林地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全面推动我市林草生态事业发展,持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发布如下通告:
一、非法开垦林地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二、非法开垦草原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土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时,一要查看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土地所有人不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不得擅自承包该土地。二要严格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范围种植,严禁拓边随意扩大种植面积;如拓边破坏林地、草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广大装载机、推土机所有者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在受雇于人开垦土地时,一定要和雇主核实被开垦土地性质,查看证明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等)。如果雇主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不能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的,不得擅自开垦。如果明知为林地、草原或不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受雇于人帮助非法开垦土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按照共同犯罪依法从严查处。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克拉玛依市林业和草原局 0990—6224814
市自然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 0990—6223388
市自然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 0992—3689489
市自然资源局乌尔禾区分局 0990—6961757
克拉玛依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