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法》,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工作,根据乡村振兴相关规定,市级设立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市本级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根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克拉玛依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农业农村实际,研究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拟定了《细则》,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收到5条意见建议,对照相关规定,按照这些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细则》审议稿。经市委财经委2023年第二次会议、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最终形成《细则》(新克政规〔2023〕2号)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3月23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6个部分,19条内容。
(一)市财政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拐乡、乌尔禾镇乡村振兴补短板、强弱项项目。
(二)资金分配按照每个重点示范村占10%、每个示范乡镇10%、每个示范引领县(区)20%、每个稳步发展县(区)10%、奖励上一年度市级乡村振兴考核第一的区10%的比例进行初始分配。
(三)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农村小作坊、小加工、电商、庭院经济等致富产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乡村人才振兴;乡村文化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及政府投资类的乡村振兴项目前期经费。
(四)资金严禁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不得作为农民增收的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与乡村振兴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资金使用方式: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产业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
(六)两区提前储备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出项目优先序,选取效益好、补短板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实施。
(七)两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并每月向市委农办及市财政局上报资金及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八)两区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支持额度的,由区财政自筹。审定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两区负责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并于40日开工建设,对2个月内未按照计划实施的项目,资金调剂至另外一个区使用。
(九)市委农办、农业农村局及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定期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
(十)两区于当年11月底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市审计局要结合乡村振兴资金审计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做项目资金审计全覆盖。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克拉玛依市委农办综合科科长 时玉中
第二解读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负责人 高东亮
咨询方式:0990—66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