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交往,鼓励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市外其他人士(以下简称中外人士)支持克拉玛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克拉玛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全市对外交往工作需要,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2010年市外侨办牵头拟定《克拉玛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经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于2010年8月3日正式下发了《克拉玛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新克政发〔2010〕45号),自2010年8月3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克拉玛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撤销及待遇,适用本办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二)明确负责荣誉市民人选的推荐、审核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分别负责本领域荣誉市民人选的审核工作。
(三)明确可授予中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主要包括为发展我市经贸、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贡献的;为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对我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为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为本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四)明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推荐、审核、审议、授予的办理程序,并规定了具体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明确了荣誉市民的荣誉证书和徽章制作、贵宾礼遇等要求,以及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原因和工作流程。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五、解读人
市外事办对外交流科科长 袁冬冬
咨询电话:0990—6233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