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政办发〔2018〕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依法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通过整合社会多种资源,采取聚集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优先发展能填补门类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第四条 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按照依法办事、尊重实际、开拓创新、协调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各项促进民办(行业)博物馆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年度考核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辖区内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报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博物馆。
第二章 建设用地扶持
第六条 新建民办博物馆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城镇)规划要求,结合展出内容,统筹安排。新建民办博物馆选址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民办博物馆,严禁改变土地用途。民办博物馆一旦终止,原划拨用地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
第八条 在非公共文化事业用地上已建成的民办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性质。
第九条 新建民办博物馆在功能设计中应依据现代博物馆建设理念,在满足展陈、库房、研究等传统功能外,还应保留一定空间,满足游客的休闲和文化消费需求。
第三章 财政、金融扶持
第十条 民办博物馆建设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减免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捐赠、赞助涉及税收减免和奖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设备项目的贷款资金,按照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给予1%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民办博物馆的,按区文物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由区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陈列展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符合要求的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且实际展览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25万元/年的补贴;展览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年的补贴。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组织外地展品来本馆展览,展览时间为两个月以上,按展览规模大小(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给予2、4、6万元不等的补助;特殊展览需经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确定其规模大小,给予相应补助。以上各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对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所需的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精品线路策划、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建设民办博物馆等项目资金,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在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要优先安排解决。鼓励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积极申报国家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以民办博物馆固定资产抵押方式解决民办博物馆信贷融资问题;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民办博物馆提供融资担保、经济担保;引导民办博物馆对自身无形资产进行专业评估,为顺利融资奠定基础。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将民办博物馆的人才培养纳入市、区人才培训计划,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归口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文博行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批准后可到民办博物馆兼职,鼓励原文博行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博物馆工作。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民办博物馆的宣传力度,策划整体宣传包装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借助机场、车站、饭店等重要窗口,扩大宣传规模,提高民办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城市重要区域、街道增设统一的民办博物馆标识系统。旅游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民办博物馆资源,统筹策划、打造民办博物馆专题旅游线路。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可将部分民办博物馆作为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基地,根据教学活动需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民办博物馆参观学习,充分发挥民办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整合人力资源,集约技术优势,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益的原则,推动能够提供民办博物馆建设评审、藏品鉴定、展览设计制作等服务内容的民办博物馆事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全市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业务联系制度,促进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携手并进,共同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