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目的和可行性
为全面支持我市民营和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9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全力提升我市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市财政局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3轮意见征求后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全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四章24条。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定义、风险补偿范围及条件、部门职责等进行规定。
(一)政策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的划型标准)、农户、个体工商户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经营周转,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
(二)主要措施
1.在我市依法注册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的不超过50万元(含)额度的担保贷款,且承保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
2.在我市依法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涉农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不超过500万元额度(含)的担保贷款,且银行机构、承保机构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
(三)具体内容
1. 当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产生不良时,在无保险机构参与情况下,由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承贷银行按照4:4:2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
2. 当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产生不良时,在保险机构参与情况下,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承贷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补偿责任。
若保险机构能够按本条规定参与分责,则优先采取保险机构参与的分担形式;若申请的担保贷款未达到保险机构审核标准,则按第1项规定执行。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陈良萍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日常解读人:
王小洪 市财政局金融工作科科长
六、咨询方式:
0990—6227036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