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四章共四十五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工作原则。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行为。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他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有害垃圾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环境卫生设施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地和设施。
(三)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门前三包包括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是指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四)《办法》明确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名词解释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