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妥善解决本市城乡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03年11月1日,市民政局起草了《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3年12月18日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1.我市农村低保对象。
2.我市城乡低保对象。
(二)主要措施
按月发放救助资金。
(三)执行口径
由各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实施救助。
(四)具体内容
1.《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1)农村低保标准:确定2004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月每人90元,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2)农村低保范围: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
(3)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各区财政负担。
(4)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5)家庭收入的计算:计算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总和,
(6)农村低保金发放:由区政府委托乡政府,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
2.《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1)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2002年为月人均195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和价格变化适时调整;凡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家庭月收入的确定和计算: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把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的全部月收入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所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必须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一并相加,得数除以家庭人口数,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3)申领程序: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4)资金管理。民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低保资金预算。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王永杰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人
日常解读人:
陈达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一级主任科员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