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克拉玛依市装配式建筑
发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2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1.推广装配式建筑。到2021年底前,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到2021年底前,全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克拉玛依区2个,独山子区1个,白碱滩区1个、乌尔禾区1个;到2025年底前,全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15个,其中克拉玛依区7个,独山子区3个,白碱滩区3个,乌尔禾区2个。
3.积极培育产业基地。到2022年底前,建成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标准产业基地不少于3个,其中克拉玛依区1个,独山子区1个,白碱滩区1个;到2025年底前,建成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标准产业基地不少于5个,其中克拉玛依区1个,独山子区1个,白碱滩区3个。
二、实施范围
(一)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结构体系的建筑,且装配率不低于50%,室内应采用全装修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二)市级财政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市政综合管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100%使用装配式建筑;到2022年末,上述范围项目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
(三)各区在本辖区内的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以及中心城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装配式建筑应用示范区。示范区内的新建项目应100%使用装配式建筑。
(四)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0%,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5%,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整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使用装配式建筑,合理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
三、推行工程建设新模式新技术
(一)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大力推广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可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对评价为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推广应用BIM技术。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管理等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优化装配式建筑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为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三)推广全装修和集成化应用。装配式建筑全部实行室内全装修,室内全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鼓励装配式装修,提倡干法施工,减少现场湿作业。积极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结合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抓紧编制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细化阶段性工作安排,合理确定规划布局、技术体系和产业布局,提出分区域、分类型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全装修要求。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好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立项审批工作。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并在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装配式实施内容和标准,在立项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结构形式、装配率等内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做好规划审批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在土地供应中将装配式建筑列为硬性指标,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比例,并对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装配式建筑指标情况进行审查;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并将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土地使用合同。对有意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和土地管理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四)做好项目源头管理。市、区教育、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机关事务管理、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在项目可研文本和申请文件中编写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结构形式、装配率等内容,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要点》(新建质〔2017〕8号)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监管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已经落地装配式建筑得到有效监督和落实。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强预制部品部件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我市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装配式建材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快建材产业布局。鼓励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重组整合,引导建立装配式建筑生产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强化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组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工程建设活动。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在工程竣工阶段,组织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进行核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
(二)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规程》(XJO85—2017)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构造》(15G310)等标准、规范和图集进行设计,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装配率、级别、全装修、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并做好现场服务工作。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应包括结构施工图纸和混凝土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
(三)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116—2019)和附件相关指标,复核装配率、全装修等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注明相关指标,对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的项目,施工图纸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质量追溯制度。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钢筋灌浆套筒连接的应当编制套筒灌浆连接专项施工方案。
(六)监理单位应针对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严把施工质量,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六、扶持政策
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落实财政奖励、税费优惠、金融、用地、规划、科技、评优评奖等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同时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优先审批、诚信体系加分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涉及装配式建筑勘察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技术研发等环节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扬尘排污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科学技术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财政补贴。具备条件的区可制定装配式建筑的财政补贴标准,保障推广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科研开发、标准编制、体系建设和项目经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规划支持。积极试行容积率奖励政策,对装配式建筑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四)金融支持。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银行、地方金融机构。
(五)房地产开发优惠。对装配式建筑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购买预制部件部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住房公积金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并优先放贷。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优先审批。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运输等环节优先审批。装配式建筑采用生产、设计、施工、采购于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诚信体系加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的企业,应按照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中给予加分,并在承揽项目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科技支持。积极推荐装配式建筑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评优评奖。在人居环境奖评选、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装配式建筑将取得加分。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的政策解读与指导工作,广泛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季度信息报送机制,开展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定期通报各区、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情况、落实比例、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将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说明及评价等级划分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说明及评价等级划分
一、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根据《装配式建筑评分表》中评价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
Q5──加分项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
序号 |
评价项 |
权重分值 |
评价要求 |
评价分值 |
最低分值 |
|||
|
1 |
主体结构(Q1) |
柱、支撑、承重墙 、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 (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 |
30 |
35%≤比例≤80% (比例<90%) |
20~30* (0) |
20 (34) |
||
|
比例>80% (比例≥90%) |
30 (24) |
|||||||
|
2 |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 |
20 |
70%≤比例≤80% |
10~20* |
||||
|
比例>80% |
20 |
|||||||
|
3 |
围护墙和内隔墙(Q2) |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
5 |
比例≥80% |
5 |
10 |
||
|
4 |
围护墙体一体化 |
围护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 |
5 |
50%≤比例≤80% |
1~3* |
5 |
||
|
比例>80% |
3 |
|||||||
|
围护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
50%≤比例≤80% |
2~5* |
||||||
|
比例>80% |
5 |
|||||||
|
5 |
内隔墙非砌筑 |
5 |
比例≥50% |
5 |
||||
|
6 |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
5 |
50%≤比例≤80% |
2~5* |
||||
|
比例>80% |
5 |
|||||||
|
7 |
装修和设备管线(Q3) |
全装修 |
6 |
─ |
6 |
6 |
||
|
8 |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
6 |
比例≥70% |
6 |
- |
|||
|
9 |
集成卫生间 |
6 |
70%≤比例≤90% |
3~6* |
||||
|
10 |
集成厨房 |
6 |
70%≤比例≤90% |
3~6* |
||||
|
11 |
管线分离 |
6 |
50%≤比例≤70% |
4~6* |
||||
|
12 |
加分项 (Q5) |
新技术应用 |
─ |
─ |
0.5~2 |
- |
||
|
新材料应用 |
─ |
─ |
0.5~2 |
|||||
|
信息化(BIM)技术 |
─ |
─ |
0.5~2 |
|||||
|
注:(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2)建筑功能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计入装配率公式中的Q4中。 (3)当主体结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内的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且达到规定评价要求时,评价分值应采用对应“()”内的分值。≥90%时最高分得24分;<90%不得分。且主体结构水平构件的分值不应低于10分。 (4)加分项中新技术应用,每采用一项增加0.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新材料应用,每采用一种增加0.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信息化(BIM)技术应用,满足设计阶段、生产阶段、施工阶段、运维阶段任何一阶段的要求时均可得0.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
||||||||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三)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三、具体内容详见新疆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