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克拉玛依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谋划储备,规范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9〕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克拉玛依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财政局拟定《克拉玛依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征求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委财经委2023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2月23日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克拉玛依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克财规〔2023〕1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二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安排原则、经费申报、审核下达、实施采购、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前期费安排范围。一是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二是列入自治区项目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和上级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我市各类专项规划,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四是适当支持各区重大民生项目前期工作;五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等;六是其他需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二)明确前期费申报审核程序。一是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提出前期费申请报告,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二是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前期费申请进行审核,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前期费计划安排建议,由市财政局将前期费计划列入市级预算提交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三是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会议审定情况下达前期费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前期费计划及时、足额下达相关预算。
(三)明确加强前期费使用和绩效管理。一是项目主管部门要规范签订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金支付与前期工作评审论证成果挂钩。二是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将前期费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项目前期工作深入开展的决策参考依据。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健
日常解读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负责人赵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