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拉玛依市财政局拟定了《克拉玛依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综〔2018〕48号)和《克拉玛依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新克党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综〔2018〕48号)及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以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体系为目标,起草了本《办法》,并先后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财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制定依据、管理职责、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共有七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包括制定克拉玛依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主体、绩效管理流程及原则等。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共2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重要性、主要内容,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与调整原则和程序。
第四章 绩效监控管理。共7条,明确购买主体部门是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监控。绩效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目标偏离及应对情况。绩效监控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购买主体部门应于每年5月、8月底为节点填报绩效目标监控情况表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年终开展绩效评价、延续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共10条,主要明确了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评价方法、基本内容、实施主体、工作程序、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等,购买主体部门应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对购买主体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和监督。共6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部门应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整理、分析、反馈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监控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当年预算调整、绩效目标修正、完善项目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购买主体部门应建立部门整改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7章 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解释单位、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天宇
日常解读人:市财政局综合科(法制税政和政策研究科)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