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专业化、规范化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2025年11月,克拉玛依市印发《克拉玛依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疆首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规范。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人民调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前端环节和有效“过滤器”。因此,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中央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克拉玛依市基层治理实际制定。《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管理,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筑牢基层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办法》通过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标准、细化工作职责、健全保障机制,着力建设一支“懂法律、通政策、善调解”的专业化调解队伍。该举措旨在推动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化解,努力将风险隐患防范于初始、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撑。二是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要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并形成互补联动的工作格局。《办法》通过系统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管理和保障,强化其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着力构建“预防在前、化解在早、处置在小”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闭环机制,为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专业化支撑。三是保障群众多元解纷需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人民调解定位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中的关键一环,该《办法》则坚持“自愿、合法、公正、便民”原则,明确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通过细化调解流程、强化队伍保障,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切实降低解纷成本,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政府意见。2025年8月、9月,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基层调解组织意见,共收集建议4条,采纳有效建议3条,未采纳意见均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9月初,再次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就主要内容再次逐条讨论,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完成合法性审查,2025年9月通过合法性审查。三是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调度和完善,并在市政府专题会议上,就《办法》的实施作出具体部署。该《办法》于2025年11月6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19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办法》,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一是推动队伍专业化,建立标准化的选聘、培训和考核体系,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专业履职”。二是实现管理规范化,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标准,健全“进出有序、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落实保障制度化,完善经费补贴与物质保障政策,确保调解员“干事有平台、履职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法定身份为“经选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其管理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用人单位管理、行业部门协同的体制,确保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行业组织中实现岗位全覆盖。二是规范选聘与退出机制。选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明确品行、能力等基本条件,优先考虑退休政法专业人员,并设年龄上限。同时,通过规定违纪、失职、考核不合格等具体情形,建立“进出有序”的退出机制,确保队伍活力与纯洁性。三是细化工作职责与行为规范。明确其承担排查预防、调解处置、法治宣传等七项核心职责,须遵循自愿、合法、无偿等原则。通过设立回避、保密等五项纪律要求,严格规范调解行为,保障调解过程的公正廉洁。四是健全考核与待遇保障体系。实行日常与年度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结果与续聘、表彰直接挂钩。在保障方面,建立了“基础补贴+案件补贴”的激励机制,并明确了经费来源与物质支持责任,确保调解员“干事有平台、履职有保障”。
六、创新举措
一是优化设岗布局。在全市各社区(村)均设置1个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实现“专人负责、全域覆盖”。(第七条)二是补贴激励机制。针对编外聘用人员、退休专业人员等不同情形,实行分类、差异化的补贴政策。(第六章)三是健全培训与联动协作体系。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法院提供业务指导,行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元协同培训体系。(第十九条)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夯实经费保障与队伍基础,将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并开展专业培训提升能力;二是健全衔接联动机制,与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协同发力以打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公里”。
八、常见问题
1.问:哪些人不能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答:现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曾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被有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员;其他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第九条)。
2.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如何发放?
答:基础补贴按月发放(需达标案件量),案件补贴按《克拉玛依市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退休人员另享专项补贴(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3.问:调解不成怎么办?
答: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权,不得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第十四条)。
九、解读主体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90-6232291
电子邮箱:klmyssfj@qq.com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