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市财政局包容审慎精准监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6号文)《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文)《克拉玛依市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指导意见》(克司规〔2021〕1号文)等规定,特制订克拉玛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二、制定过程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由市财政局综合科牵头组织政府采购管理科、会计科、内控监督科等具有执法权限的科室分别梳理本科室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克司规〔2021〕1号)制定相关条款。经统一整理后,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14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克拉玛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四类清单事项共计42项,具体为:不予处罚事项14项、从轻处罚事项14项、减轻处罚事项14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0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对不符合条件的,仍依法进行处罚。
(二)从轻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适用于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仍依法进行处罚。
(三)减轻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适用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仍依法进行处罚。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何健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
魏晓桐 市财政局综合科(法制税政和政策研究科)四级主任科员
六、咨询方式:
0990—6224503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