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拉玛依市政府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第38条要求:“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规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由克拉玛依市司法局负责起草《克拉玛依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针对起草的《规定》初稿,面向4个区人民政府、35家市政府部门以及10位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征集到修改意见39条,采纳意见30条,就未与采纳意见的单位(个人)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克拉玛依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后,提请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启动与标准、委托评估、程序与方法、结果与运用。
一是《规定》第二条规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是否继续有效或者需要修改、废止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二是《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实施后评估工作的方案、程序和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评估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同时应当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是《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均应当被作为应当组织实施后评估的情形之一。
四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根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以及实效性。
五是《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针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关应当将实施后评估工作或者其中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体实施,并将委托情况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六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估机关开展后评估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登载实施后评估工作相关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渠道的意见反馈途径,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七是《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对有效期届满经后评估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登记、编号、公布,需要修改、废止、解释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八是《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参加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副科长韩淑萍
日常解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三级主任科员王新
六、咨询方式
0990—6244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