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我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优化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按照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关于统筹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并优先用于乡村振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并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为我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发展形成强大合力。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并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市政府政务平台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0月23日,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克拉玛依市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并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克财规〔2023〕4号)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分别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保障措施、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22〕23号)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党农领办〔2022〕66号)文件精神。
(二)为推动我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优化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自2024年起,各区应按照规定比例,将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上缴至市级统筹分配使用。该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
(三)各区应确保统筹资金及时足额上解。每年年初根据人大批复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和当年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计算应上缴市级金额,并于6月预缴、12月10日前清缴。
(四)各区做好项目库管理,按照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于每年11月20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方向,从项目库中选取重点建设项目,在充分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各区组织会议进行研究论证、审核把关,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统筹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统筹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统筹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五、解读人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负责人 高东亮
六、咨询方式
0990—622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