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中央、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文件,2021年5月国务院重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11月自治区修订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对完善政府储备管理职责、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改革储备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储备补贴政策和轮换机制、严格储备质量管控等提出了新要求,克拉玛依市现有《克拉玛依市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04〕28号)已不适用现行条例和办法,迫切需要抓紧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粮食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充分吸收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措施和实际进行修订,确保储备管理要求与中央、自治区衔接一致,与管理改革相向,与实际相符。
二、制定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形成《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讨论后递交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克司法审〔2022〕35号)进行修改后,于4月29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着重就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2.管理体制。《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克拉玛依市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市委统一领导、市政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市级储备粮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保障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监测等费用。《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同时,鼓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3. 计划管理。《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市级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级储备粮储备计划。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全市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市本级储备规模,其中成品粮储备规模应当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
4. 储备安全。《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六项条件。明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等六项应遵守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等。
5. 轮换制度。《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市级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采取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库存实物始终保持在保质期内。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明确轮换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进行轮换。
6. 动用程序。《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顺序、组织实施、补库要求等内容。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各级储备粮的动用顺序。明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动用方案,明确市级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7. 监督管理。《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健全市级储备粮信息监控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市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明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明确对发展改革委、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相关解释说明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市人民政府特定的其它用途的粮食和食用油。
五、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蔡丽丽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日常解读人:代 勇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管理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0990-622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