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委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一方面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气象灾害发生频次以及灾害影响程度的增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为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和影响,有效预防、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安全稳定,根据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立法,以维护法制的统一,进一步增强其操作性和强制力。《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程序,规范监管行为,增强监管实效,保证监管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宗旨
办法的立法宗旨着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不仅是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已成为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根据新疆气象局和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克拉玛依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主要落实了以下几项防雷减灾安全措施:一是加强了雷电灾害预防能力建设,完善雷电灾害的预防措施。二是加强了雷电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了雷电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三是进一步拓宽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为人民群众有效避险提供保障。四是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能力。
(二)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雷暴等极端天气出现的频率、强度都将不断增加。据统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的人数已占到我国全部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造成人员死亡总数的三分之一。
克拉玛依石油、天然气、化工企业的迅速发展,各类易燃易爆场所的增多,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广泛,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急剧增大、人员伤亡数量也呈现上升的趋势。雷电灾害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因此,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防御,提高全社会防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克拉玛依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这三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部门职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是制定本办法的上位法律依据。
本办法属于实施性立法。目的是根据克拉玛依的实际情况,对国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予以细化,增强国家上位法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可操作性。本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实际情况,针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规定了适合于克拉玛依市本地的具体操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