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为克拉玛依市老年居民提供经济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印发了《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本《规定》。
二、享受对象
户籍和养老关系都在克拉玛依市,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主要内容
1.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或《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园中园除外)。
2. 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特殊生活补贴;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特殊生活补贴;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特殊生活补贴;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特殊生活补贴.
3. 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四、解读主体
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王永杰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人
日常解读人:阿伊巴尔·阿尔肯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科员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