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2008/12/30 1.4w 阅读 234 点赞

一、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作为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城镇职工家属群体,为本市城市经济发展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退岗家属医疗保障工作,2007年7月,本市建立了市属退岗家属医疗待遇保障制度。为进一步调动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减轻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负担,结合实际,调整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保障政策。

二、起草依据

根据《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克拉玛依和谐社会的意见》精神,根据我市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规范调整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

三、制定过程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油田社保中心等单位(部门)对办法的意见、建议,修改稿报司法局审核。办法的条款尽量做到惠民、便民,符合克拉玛依实际,有针对性,确保了质量。

四、主要内容

一是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全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补助。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补助。

三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取消1000元的起付标准,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额度2万元及其以下的费用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列支;2万元以上的费用从退岗职工家属人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是当年个人医疗费定额补助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累计使用。

五是企业退岗职工家属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到原单位报销的办法停止执行。

五、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武新华

日常解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科长朱华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