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奖励。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奖励对象
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一般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即: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2%的比例,或者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在职职工25%的比例;
2.按规定与全部残疾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并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证明,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
3.用人单位与30岁以上首次就业的残疾人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的,可申请安置残疾人首次就业一次性奖励。
5.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6.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施主体
符合奖励条件的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
三、有关情况说明
1.安置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核定奖励时按1名残疾人计算;
2.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每超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部分不计),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四、解读主体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许卫超 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日常解读人: 黄永华 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