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的规定》(新计生委〔2005〕32号)文件精神,2008年11月13日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是:
1.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离)休人,员。
2. 石油、石化企业已领取《光荣证》的退(离)休人员。
3. 其他企业已领取《光荣证》、按照国家政策退休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4. 本市城镇户口,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领取《光荣证》的居民。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退(离)休前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奖励金分别计发,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下同)。
2. 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内退人员)、退职、病退的人员。
3. 领取了《光荣证》,但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
4. 离异、丧偶前按规定领取了《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人员。
5. 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持有《光荣证)》, 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人员。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资金渠道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以下方式筹集和发放:
1.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退(离)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2. 企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企业列入成本支出。
3. 退(离)休后企业重组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承继企业给予兑现。
4. 国有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的奖励金,由现所在单位给予落实,没有再就业人员的奖励金,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区政府财政给予落实。
5. 地方破产企业的职工退休后,由注册地的市、区政府财政给予落实。
6. 上述情况以外的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所在区政府财政给予落实。
(四)奖励金的计发时间
1. 退(离)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原则上在其退(离)休时一次性发放。此前退(离)休人员没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补发。
2. 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在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事项
1. 实行国家或自治区垂直管理的单位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 退(离)休时已经加发过本人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3. 累计人员较多的单位和企业,可以在三年内逐步兑现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解读人
克拉玛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梁金
咨询方式:0990—622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