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众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难以通过自身改善居住条件。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并于2007年12月1日施行。我市对原《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制定过程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由市房产局牵头起草,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的意见。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印发,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共26条,一是进一步明确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二是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保证最低收入家庭住得上房,租得起房。三是完善了申请审核程序,规定由社区、街道进行初审、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审核,确保审核准确性。四是增强了保障工作公开性、透明性,社区初审意见要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予以公示。五是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主管部门要按户建立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变动情况。六是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调整或停止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规定,对不按要求退回廉租住房的也规定了相应处理方式。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
五、解读人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工程管理科刘祥玲
六、咨询方式
0990—6243932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