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6年5月15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细则》新克政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4年8月启动了《实施细则》实施后评估工作,评估方式主要采取向部门与企业发文征求意见的形式,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等广泛征求了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经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决议,决定继续施行该《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4〕148号)
三、修订过程
该《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市民政局于2006年5月8日至12日,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和修改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6年5月15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该《实施细则》共计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与依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来源、渠道、适用范围等。
第一条介绍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和第三条界定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实施主体。
第四条明确了资金来源。
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日常管理。
五、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翟兰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裴延基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科长
咨询方式:0990—6248771
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