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民政部有关政策和市委《关于开展“关注民生年”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制度。
二、制定过程
2007年11月20日,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对《关于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8年1月14日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1.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4倍的城市居民家庭。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且低于本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4倍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主要措施
发放年度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金。
(三)执行口径
由各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实施救助。
(四)具体内容
1.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2.救助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人每年50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为每人每年300元。
3.救助形式:临时救助采取年度救助形式。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申请。各区民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核实后,于次年1月底前向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发放上年度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金。
4.救助程序: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调查评议、街道(乡)审核和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5.救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建立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资金方式筹集。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王永杰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人
日常解读人:
陈达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一级主任科员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