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经市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
二、制定过程
2007年6月1日,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经市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7年7月5日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员、老年人、在校就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二)主要措施
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月生活救助。其中"三无"人员,还同时享受自治区新财社〔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300元补助。
(三)执行口径
由各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实施救助。
(四)具体内容
1.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男60周岁(含60岁)女55周岁(含55岁)以上的老人、在校就读学生(限定为本科以下学生,含本科)和学龄前儿童,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月生活救助。其中"三无"人员,还同时享受自治区新财社〔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300元补助。
2.城市低价对象中男18岁至50岁、女18岁至40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规定年龄段内),不含在校就读学生,实行下列就业鼓励和不就业限制政策:
(1)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保障缓退方式,即就业后保留待遇六个月不变,从第七个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待遇。
(2)规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无劳动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符合用工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拒绝接受就业介绍的,取消其家庭五项费用减免待遇。同时,将本人的低保待遇按低保标准的90%发放,其本人在规定年龄段内无其他特殊原因,不再批准其家庭五项费用减免待遇。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王永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人
日常解读人:
陈达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一级主任科员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