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07/07/05 2.0k 阅读 51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经市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

二、制定过程

2007年6月1日,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经市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7年7月5日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员、老年人、在校就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二)主要措施

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月生活救助。其中"三无"人员,还同时享受自治区新财社〔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300元补助。

(三)执行口径

由各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实施救助。

(四)具体内容

1.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男60周岁(含60岁)女55周岁(含55岁)以上的老人、在校就读学生(限定为本科以下学生,含本科)和学龄前儿童,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月生活救助。其中"三无"人员,还同时享受自治区新财社〔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300元补助。

2.城市低价对象中男18岁至50岁、女18岁至40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规定年龄段内),不含在校就读学生,实行下列就业鼓励和不就业限制政策:

1)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保障缓退方式,即就业后保留待遇六个月不变,从第七个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待遇。

2)规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无劳动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符合用工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拒绝接受就业介绍的,取消其家庭五项费用减免待遇。同时,将本人的低保待遇按低保标准的90%发放,其本人在规定年龄段内无其他特殊原因,不再批准其家庭五项费用减免待遇。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王永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人

日常解读人: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一级主任科员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07年7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