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市委关于工业强市、科教兴市、生态立市、改革活市“四大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林资字〔2026〕10)精神,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克拉玛依市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告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的各类毁林、毁草、毁湿违法行为
(一)毁林毁草毁湿开垦
擅自改变林地、草地和湿地用途,开垦林地、草地和湿地种植农作物或者进行其他非林草湿生产建设活动行为。
(二)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
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土地整理等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行为。
(三)乱砍滥伐毁坏林草植被
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挖、毁坏林草植被行为。
二、从严查处、严肃追究各类毁林、毁草、毁湿法律责任
(一)毁林毁草毁湿开垦法律责任
1.毁林开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2.毁草开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3.毁湿开垦:《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2.非法占用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占用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乱砍滥伐毁坏林草植被法律责任
1.盗伐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4.破坏草原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规定,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联动,强化执法震慑
市、区两级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加大巡查执法力度,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1. 行政处罚: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补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
2. 刑事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信用惩戒: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4. 赔偿责任: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四、呼吁共建共治,欢迎社会监督
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呼吁: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保护生态、爱护家园的意识,不参与、不纵容任何破坏行为。
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林地、草原、湿地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
克拉玛依市林业和草原局0990-6224814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分局
(森林分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0990-6522545
克拉玛依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15099608334
白碱滩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0990-6926424
独山子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0992-3688189
乌尔禾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0990-6961757
克拉玛依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