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容审慎精准监管,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18号)和《克拉玛依市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新克政规〔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情况,于2023年9月20日,出台了本通知,在全市人防系统试行。
二、出台依据
(一)依据“《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中要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公布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简称“减免责清单”);“减免责清单”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主要内容
(一)我办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均为以下5项:
1、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2、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3、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4、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5、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违规使用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发改规[2021]10号)第七条。
(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1、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十条。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克拉玛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克拉玛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 高超群
咨询方式:0990—6264580
克拉玛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