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克拉玛依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3/08/09 1.9w 阅读 305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和政务诚信工作,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克拉玛依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新克政发〔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克政办函〔2016〕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11号),对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签署、履行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和要求。自上述文件施行以来,大多数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开展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合同履约纠纷和潜在风险得到有效的预防。但也存在部分承办单位因未切实履行市政府合同管理主体责任,缺少合同履行环节的跟踪、监督以及纠纷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实现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目标,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克拉玛依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市司法局面向34家市政府部门和10位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成员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工商联征求12家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24条,采纳意见10条,与未予采纳意见的单位(个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形成《规定》审议稿。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最终形成新《规定》(新克规字〔2023〕3号)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8月9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主要内容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合同签订、备案、履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市司法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从制度上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核心条款内容、合法性审查要求、签订程序、履行过程的监管以及合同备案、归档等各项制度规定,形成政府合同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有效规范文本内容,切实维护政府方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修订的内容为:

1. 第一条增加制定目的“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制定依据由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第二条将政府合同的范围予以补充完善,增加:“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3. 第五条增加政府合同签订主体的要求,即:“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市整体性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订立合同。合同拟约定事项属于各区、部门职权范围的,原则上应当由其自行签订”;

4. 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合同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职责。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起草、磋商、履行、跟踪等工作。按照“谁承办、谁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合同履约情况的督办。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市发改、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5. 第七条增加政府合同信息化管理和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制度,规定:“政府合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制度,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送市司法局审查时,由市司法局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6. 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合作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九条规定:“政府合同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排他性内容”;

7. 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四审”工作流程,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以部门名义订立、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等重大投资项目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要求执行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一审”、法律顾问“二审”、承办单位领导“三审”、市司法局“四审”,做到审查全面、细致、严谨”;

8. 第二十六条将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由之前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一般为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9. 第二十九条将政府合同备案时限由之前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扫描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10. 第三十六条完善政府合同归档材料的内容,增加:“验收资料、付款结算凭据”;

11. 第三十七条健全政府合同履行监管机制,增加:“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12. 第四十四条增加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解读主体

市司法局

五、解读人

市司法局立法科副科长  韩淑萍

咨询方式:0990—624439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