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对于撤村设居程序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而审批权又在县级人民政府,致使各地审批居委会的尺度不一,一些地方审批条件过于宽松,造成部分村委会未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改为居委会,严重影响基层治理的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撤村设居程序,按照自治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点任务安排,市民政局学习借鉴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的经验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名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阐述了“村改居”工作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村改居”工作的条件;三是规范了“村改居”工作的程序;四是强调了“村改居”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
围绕当前新设居委会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规范:
一是明确审批条件。将符合规划、耕地不足、改制完成作为撤村条件,堵住“村改居”随意性的漏洞;将地域清晰、规模适度、人员配备、配套齐全和名称规范作为设居条件。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拟定方案、民主决策、党委研究、申请批转、部门审核、市民政局指导把关、区级审批、市级备案、建制调整和备案赋码等10项程序。其中,将“乡镇党委对设立方案进行研究审议”纳入审批程序,不断强化党对城乡社区治理的领导。
三是建立事后评估机制。撤村设居工作完成后,要求各区民政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新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情况严重的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整改结果,确保撤村设居科学合理,工作平稳顺畅、运行规范有序。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朱燕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科长
六、咨询方式:
0990—6227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