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新民发规〔2020〕1号)及《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克民发〔2021〕17号,经研究,决定成立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
二、制定过程
2021年6月,市民政局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新民发规〔2020〕1号)及《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克民发〔2021〕17号,起草了《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经征求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后,于2021年7月1日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养老机构。
(二)主要措施
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
(三)执行口径
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具体内容
1、评定委员会宗旨
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养老机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聘任原则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聘任期三年,从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
3、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修)订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评定细则;
(2)组织实施一级、二级和三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养老机构申报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
(3)负责开展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及纠纷争议裁定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机构的抽查复核工作,每天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当年获评等级机构总数的20%;
(5)建立和管理评定专家库,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工作;
(6)制作和核发一级、二级和三级养老机构的证书、牌匾;
(7)其他相关工作。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李忠新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王永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