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背景和依据
1999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发《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新克政发〔1999〕4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对我市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扶助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中大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
2020年9月,根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最新要求,按照规范性文件“谁起草、谁修订”的原则,由市残联负责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二、政策修订情况
近年来,在实施《暂行规定》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创造条件,我市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扶助残疾人的政策文件。其中,给无业残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段等制度处于全疆先进水平。
本次政策修订,保留了《暂行规定》继续有效的个别条款。同时把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有关扶助残疾人的制度进行了汇集。
为做好《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市残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率的工作专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基层残联、社区、残疾人福利机构以及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意见建议。在市司法局的认真指导下,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更名为《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政策修订过程中,市残联多次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相关条款和内容反复斟酌、严密论证,形成了意见稿。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了残疾人代表座谈会,并主动与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医院等34个部门及各区残联进行联系沟通,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同时,按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0天。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于2021年5月21日印发。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新修订政策的主要内容
《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共有八章41条。
第一章“总则”4条:对修订的依据、享受本办法优待扶助残疾人的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康复服务”4条:主要为残疾人精准康复、儿童康复救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白内障手术经费补助等条款。
第三章“教育培训”5条:主要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助学金、自强奖学金和特殊教育补助等条款。
第四章“劳动就业”7条:主要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安置就业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奖励等条款。
第五章“社会保障”9条:主要为重度残疾人年度慰问金、无业残疾人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条款。
第六章“文化生活”4条:主要为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等条款。
第七章“权益保障”7条:主要为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条款。
第八章“附则”1条:为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日期等条款。
(二)政策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4.《残疾人教育条例》。
5.《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克党发〔2011〕3号)。
7.《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新克政发〔1999〕44号)。
8.国家、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新修订政策特点
1.新修订政策去除了《暂行规定》中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条款。
2.新修订政策相对比较精练,由《暂行规定》的八章六十一条调整为现在的八章四十一条。
3.新修订的政策坚持了国家、自治区扶助残疾人的新理念,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4.新修订的政策对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因此涉及面宽、涵盖内容多,保障力度较大。
5.新修订的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残疾人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向性明确、操作性较强。
四、政策适用范围
(一)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待扶助。
(二)实施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将关爱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开展扶残助残工作。
五、解读主体
市残疾人联合会。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刘水 市残联副理事长
日常解读人:白亮 市残联维权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