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10〕5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此办法发布实施9年多来,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发挥了较好作用,但已经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工作,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原因:1. 2019年3月,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实施。2. 根据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相继做出多次调整。3. 我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办事流程持续优化,办事要件进一步精简。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
三、主要内容
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的主要修订内容。修改15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修订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原办法依据国务院令350号)
2、第四条修订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国务院令710号调整)
3、第五条修订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原则上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与2019年条例保持一致,属增加内容)
(二)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4、第八条删除第(八)(九)(十)项(原由于中心人员短缺,支取等业务由经办员办理需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和代办费发放等,由于系统升级中心业务流程改变需删除)。修订为:“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对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运作、行政执法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经管委会授权,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
(八)承办管委会的其他事项。”
5、第九条删除第(四)(五)项(由于系统升级中心业务流程改变需删除,大幅减轻经办员工作量。)。修订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专(兼)职经办人员,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维护及变更管理;
(二)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等日常业务;
(四)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追缴工作;
(五)负责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咨询解释工作;
(七)负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的宣传推广等其他事项。”
(三)第三章缴存
6、第十一条修订为:“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2019年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
7、第十二条修订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2019年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
8、第十三条修订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个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顺序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依据调整,原使用缴存单位平均工资为依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同时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缴存限额。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住房城乡部进一步规范缴存比例)
9、第十五条修订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按照2017年管理委员会修订的议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提高缴存比例。”
10、第十六条修订为:“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2008年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暂停征收。)
(四)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11、第十七条删除(七)(八)(九)(十)(十一)(按照住建部要求调整政策原因,已在2017—2018年管委会通过已停止的提取政策。包括低保、突发事件、伤残等)项修订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六)支付自住租赁住房房租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条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第(五)项规定条件,由管理中心暂时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如半年内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住建部最新要求进行修订)
12、第十九条修订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与2019年新修订条例保持一致)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
13、第二十九条修订为:“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按照新业务流程进行调整)
(六)第七章附则
14、第三十五条修订为“《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5、第三十六条修订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10〕50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黄 强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党组成员、副主任
日常解读人:张 晋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业务科副科长
咨询方式:0990—6818506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