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1、《办法》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环保、水务、发改、农牧、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相关职责和任务。
2、《办法》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依据、水质标准、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要求等。
3、《办法》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保护要求和因突发性事故导致饮用水污染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时,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采取的措施。
4、《办法》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相关解释说明
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五、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局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晓林
日常解读人: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科科长 师雅丽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