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户外广告发布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明确管理职责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技术规范和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程序管理,对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人的经营资质、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各区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审批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三)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利用落地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任一边边长≥4m,或单面面积≥10 ㎡的标准;利用建(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建筑立面,保持建(构)筑物原有特色,避免外露、影响观瞻;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应严格控制高度,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 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四)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审批程序和建设工程施工审批程序。
(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和发布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期限为准,户外广告的发布期限由工商部门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六)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义务
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由设置人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利用建(构)筑物立面、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
(七)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期或发布期届满后,未延期或未批准延期的,发布人或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或发布期届满后,发布人或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人、设置人或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承担。
(八)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三、相关解释说明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工具、照片、电子显示装置、充气装置、布幅广告、飞艇、气球等载体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
四、解读主体
本办法由城乡规划、建设、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