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新克政发〔1998〕26号)已不能很好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要求,推进地名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我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现实需求,实现地名标准化发展的目标任务,修订了《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1号)
三、修订的过程
在《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调研和研讨,广泛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工商、旅游、文化、交通运输、水务、农牧、统计、行政执法、财政、公安、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经克拉玛依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3年3月19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有二十八条:
第一条至四条明确地名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宗旨、有关部门职责。地名类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实体,小到街路巷。《实施办法》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第二条列出了8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行政区划地名;居民地名称;城镇道路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门牌号地名;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第五条至十五条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尤其是第八条至十四条,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别、不同地理实体地名的办理程序,并列明了市、区职责和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至十七条阐明了标准地名的构成及推广标准地名使用的基本任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命名、更名。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快地名信息的传播,有利于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有利于倡导社会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符合国家、自治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十八条至十九条规定了标准地名地址编码规则及申报变更审批程序,推行全市统一的编码方式。
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地名标志的类别、使用范围和设置权限,强化地名标志导向服务功能。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有关事务性、拓展性工作内容。《实施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组织编制地名图书,开发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为罚则类内容,规定了处罚依据、执法部门,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确保了《实施办法》各项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解释主体、执行时间。
五、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陈实 市民政局局长
日常解读人:王克东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
咨询方式:0990-6236850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