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我市无烟环境建设,维护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2012年,市卫健委起草部门通过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经相关部门、机构逐级审核、审议,直至2013年1月正式出台。
三、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禁烟区域、禁烟制度、监督考核6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防止吸烟与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空气环境,维护市民的生命和健康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公众监督、全面保护的原则。
第三部分:职责分工。规定明确了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民政、交通运输行业、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行政、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部门(机构)的禁烟工作职责及监管职责。
第四部分:禁烟区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办公室、会议室、走廊、卫生间及其它室内活动场所、托幼机构办公场所及各类幼儿活动场所(包括室外活动场所与托幼机构门前)、各类学校校园范围内,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及学生宿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血站等)的工作场所、院内、养老、残障等福利机构工作活动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阅览室、陈列室及其他各类展馆、影剧院、礼堂、表演厅、体育馆、游泳馆、室内健身场所、客运汽车、出租车、电梯间以及其他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金融机构和邮政、通信、电视网络等营业场所、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歌舞厅、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餐厅、酒吧、咖啡屋等餐饮场所等。
第五部分:禁烟制度。包括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场所必须建立的禁烟制度。
第六部分:监督考核。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管理单位可以对吸烟者向监督机构进行举报、劝阻等监督措施;对禁烟单位不履职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等监督措施;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该单位文明目标责任考核或者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卫生局
五、解读人
克拉玛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0990—6629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