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自治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克拉玛依市也面临着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老年人口的增长使得我市需要通过扩大现有的福利设施和服务资源去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因此,克拉玛依市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自治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等文件制定了本《办法》。
二、享受对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本市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与政府合作经营的“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一次性床位补贴标准
1. 新建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少于30张;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按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
2. 改扩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数不少于20张的,按新增每张床位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
(二)运营补贴标准
1. 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市户籍)给予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承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2.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困难残疾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其他优惠政策
1.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用水、电、暖、燃气按照居民价格收费(生产经营性的除外)。物业费(指包含电梯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用电、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提供机动车停放、装修垃圾清运的服务费用)按照年发生额的10%由福利机构所在区级财政给予补助。
2. 收养“三无”老人费用。各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向各区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按有关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四、解读主体
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王永杰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人
日常解读人:阿伊巴尔·阿尔肯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科员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