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帮扶工作,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印发《克拉玛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0年11月5日,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了《克拉玛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1年1月14日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主要措施
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全市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本市在其他省(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
(三)执行口径
由各区民政局和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帮扶。
(四)具体内容
1.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救助情况,解决救助问题。
2.救助管理场所: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全市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本市在其他省(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
独山子区、乌尔禾区设立区级救助管理站或简易的救助场所,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否给予救助,应当仔细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同时发给《不予救助通知书》。
4.救助管理机构应遵循的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得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得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物品或申诉控告材料等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成茜娟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站长
日常解读人:
俞睿晟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一级科员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