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9年11月16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克拉玛依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4年8月启动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评估方式主要采取向部门与有关单位发文征求意见的形式,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等广泛征求了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为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同时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热情,经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决议,决定继续施行该《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专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等。
三、修订过程
该《办法》修订过程中,市民政局于2009年11月2至7日,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机及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和修改意见,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11月16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该《办法》共计19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与依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主体、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确认等。
第一条介绍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界定了退役士兵的接收范围。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接收安置的管理原则。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接收安置的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明确了选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条件。
第十六条明确了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发放的必要条件。
五、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翟兰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裴延基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科长
咨询方式:0990—6248771
克拉玛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