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克拉玛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办法》以维护出资人权益为核心,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克拉玛依市国资监管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出资人职责,完善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一系列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企业范围及监管方向,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及主要的权利义务,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明确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考核方式,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明确了各类需经批准的重大事项,第五章写明了所出资企业的管理及第六章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重点围绕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创新举措
《暂行办法》在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文件精神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负责人管理,强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六、政策咨询
解读单位:克拉玛依市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990-6237027
克拉玛依市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
20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