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职责,针对性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根据自治区《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克拉玛依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信用分类监督评价制度》。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监督工作目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管理水平和传染病监督执法效率。
三、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等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二)信用综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信用挂钩。综合评价结果要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作为反映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作为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考核评比等一项重要指标。
四、解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刘 岩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日常解读人:高永福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监督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