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环评“放管服”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环评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也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新环环评发〔2021〕53号)明确要求“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到位后,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一律上收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此背景下,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重点围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一体两翼三支撑”工作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以优质高效服务助力我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
《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了解了内地和疆内部分城市环评审批工作开展情况,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业务处室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要点
《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率导向,明确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服务、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等措施,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效能。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工作要求。其中,主要措施是《方案》的主体部分,包括强化环境准入、优化审批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等三方面内容,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工作措施,涵盖了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一是明确审批权限。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相关规定,将全部审批权限上收市级,目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环境准入要求。《方案》强调全市建设项目除应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及其行业产业布局等要求外,还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同时强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将作为招商引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是明确审批服务措施。
《方案》强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项目施工许可前完成,与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初步设计等开工前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既不以其他部门项目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条件,也不作为其他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方案》要求,实行即来件即受理、即受理即审查、即受理即评估的方式,100%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加快环评审批。创新建立“三同步”审查机制,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衔接,项目审查和技术评估同步开展,项目审查和总量指标同步确定,最大限度降低建设单位多头跑办情况。
《方案》明确,在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到位、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日)。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生猪养殖项目、疫情防控“三类”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为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方案》还在前移审批关口、简化环评内容、加强咨询服务等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项目监管要求。重点是进一步发挥环评审批制度的源头性预防作用,依法严格审批项目;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其信用管理;强化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加强对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严格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纳入执法监督内容,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
四、解读主体
第一解读人:田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副科长
日常解读人:卜虹燕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