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01〕69号)2001年出台后实行至今,由于时间跨度大,机构改革后各相关单位职能发生了改变,以及国家相关献血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已经不能完成适应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随着2006年3月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此期间又相继颁布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工作,将无偿献血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等结合,进一步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为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完善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法治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启动了对旧《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做好无偿献血保障工作方面对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进一步加强了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工作。制定工作由市献血办公室(中心血站)结合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保障无偿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提升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更新了《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9年12月《办法》初稿起草完成,2020年6月向20多个单位发出征求意见稿以及社会征求了21条意见建议,共采用18条。12月初与市司法局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并通过审核。12月中旬提请10多家单位对《办法》进行了会签。2021年2月9日市政府党组会、常务会上会通过,2021年3月29日由克拉玛依市政府正式印发《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新克政规〔2021〕1号,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6条,无偿献血活动全过程设置章节条文,通过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强化监督评估,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下面按照条例进行简要说明。
(一)总则
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活动和遵循的原则,主要扩大本市无偿献血活动范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其中。
(二)各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精神文明考核评价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和宣传招募活动提供便利。
各行政机关、驻市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人员参加团体无偿献血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市民参加无偿献血。
(三)中心血站职责
市中心血站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单位,其职责是:
1.建立采血、供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献血点(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血液库存等信息;
2.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保证血液安全;
3.提供献血预约等服务;
4.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防止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
5.动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6.开展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
7.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8.依法返还符合“献血者用血政策”的血液费用;
9.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献血者及团体的权益
1.对献血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相应的免费健康检查。
2.明确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其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3.党政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职工一次性带薪休假3天,鼓励民营企业参照执行。
4.献血者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以在半年内凭无偿献血证向所在社区申请党员红细胞积分,社区应当予以办理,无偿献血一次积8分。
5.鼓励市民自愿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的市民,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志愿者权益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上述证件免费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前往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无偿献血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监督与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和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解读主体
市献血办公室(中心血站)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高新强市献血办公室(中心血站)副站长
日常解读人:靳志毅市献血办公室(中心血站)科员